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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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