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登賢選任辯護人蘇顯讀律師
主文被告曾登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曾登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 吳怡萱 等人之證述、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
8條第1項、第2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之轉讓禁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手槍、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等罪嫌疑重大,其中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製造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心理,可認被告具有逃避執行之合理懷疑,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02年12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予以羈押,並自10
3年3月2日裁定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茲因被告曾登賢之第1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第2次延長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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