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蔡和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