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告虹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坤 右原告與被告緯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