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七號
原告甲○○當事人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