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00號
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00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如附件)。而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