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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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一號
原告戊○○原告丁○○原告庚○○原告己○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複代理人 李薇薇 律師複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複代理人 路雅如 律師被告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