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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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陳嘉琪法官蔡如琪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