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右原告與被告清償借款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