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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