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即東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7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東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7年度聲字第195號民事庭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裁定影本1份為證。
三、經本院核閱上述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卷及本院97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