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華杏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華杏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華杏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華杏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00號、96年度聲字第1710號、97年度聲字第10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展期至民國(下同)97年7月4日,茲因公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聲字第300號、96年度聲字第1710號、97年度聲字第10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98年1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