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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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

原告 黃聖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玉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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