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
原告 黃聖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玉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