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振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及被告即台北市○○區○○街○○巷○
號1樓、3樓建物所有權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街○○巷○號1樓、3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建物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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