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宋綺玥
被 告 林又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
區○○街○○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