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訴訟代理人 賴韋帆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3,958元(計算式:160,822元+143,136元=303,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