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陳嬿安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109年7月30日提起
訴訟前,已於109年7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
可證。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依照
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