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字第3268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
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惟上開判決理由認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被告所涉之持有毒品犯行無關,故不予沒收等情,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99公克
,驗後淨重0.17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8年5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1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