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5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56,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