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黃鈺玲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其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並請領現金卡使
用,借款期間自原告核准次日起算一年,期滿時,雙方未以
書面表示異議者,依原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依固定利率15%計算,本息遲延清償
時,除按上述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欠款新臺幣(下同)10
2,981元,及其中100,000元自民國9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鈺玲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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