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楊程緯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附表:
┌──────────────────────────────────┐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98年度桃小字第1376號│
├──┬─────┬────────────┬────────────┤
│編號│借款本金│被告應付利息│被告應付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
├──┼─────┼────────────┼────────────┤
│││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456%計算之│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26,608元│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456%計算之│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23,015元│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本金49,623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