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楊德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奕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