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62,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