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5號聲請人甲○(即台新模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新模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新模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7年9月1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97年度司字第201號)。清算人自就任後,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台新模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尚未處理完畢,雖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98年9月1日,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仍未能如期於98年9月1日清算截止期限前編妥,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是以清算人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申請延期清算6個月至99年3月
1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1日就任台新模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7年9月17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01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98年9月
1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201號及98年司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本件應准自98年9月1日起續予展期6個月至99年3月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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