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申請返還代繳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返還代繳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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