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丁○○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就何筆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更正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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