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林忍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為邱林忍之繼承人,其真實姓名不明,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