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6號原告 葉靜芬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 曾冠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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