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勝雄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民國100年3月30日移送執行,嗣於101年9月28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