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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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鴻毅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6萬1,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程式有違同法第11
6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於上開期間一併補正,逾期未補,併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