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吳誠修 律師
林維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捌億陸仟捌佰叁拾叁萬陸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8,000,000元x新臺幣(下同)31.012(99年10月11日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868,3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