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即欣華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
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