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即欣華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
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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