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91,258元【土地面積2,6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
145元、應有部分:64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
0元。又抗告人對於99年9月30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亦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訴訟
費用計新臺幣5,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