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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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6
號債權人 吳幼華 債務人BernabeGiaSarahVillanuev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以銀行軋票為例,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該票據原本向銀行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茍以律師函向銀行請求付款,充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3,480元,並簽發本票1紙為由,詎經多次催討,不獲清償,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釋明上開本票已對債務人現實提示,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亦未有利息約定,則債權人依票據法規定,請求年息百分之六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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