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美苑 等11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涂美苑之被繼承人姓名、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應具狀補正被告涂**等10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苗栗縣○○鄉○○○段○○○○○○○○○○○○○○○○○○號5筆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苗栗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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