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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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亞軒 上列聲請人與 萬秀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協議書上所示,立和解書人之乙方姓名為「 鄞克祥 」,非債務人「萬秀美」,故請釋明得對「萬秀美」請求和解金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60,000元或45,000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