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郭秀琴
黃淑芬 游秀榕 王麗珍 梁麗華 張宜蓁 被告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欄中關於「 游杏榕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秀榕」,及附表欄編號1、2、4、5、6關於「郭秀琴」、「黃淑芬」、「王麗珍」、「梁麗華」、「張宜蓁」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淑芬」、「郭秀琴」、「梁麗華」、「張宜蓁」、「王麗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