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債權人 陳建政 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登宸 債務人 黃建陵 債務人謝登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莊俊雄 住址為竹東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4年11月13日│500,000元│104年11月13日│STA0000000│├──┼─────────┼───────────┼───────────┼───────────┤│002│104年11月14日│1,000,000元│104年11月16日│STA0000000│├──┼─────────┼───────────┼───────────┼───────────┤│003│104年11月20日│700,000元│104年11月20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