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7條:「甲方及其連帶保證
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
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