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前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松 劉哲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品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
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