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7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告確定,上述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6年5月22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現仍在假釋期間內)。
(二)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12日8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加熱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16日17時2分許,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許家豪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