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一二號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十月二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苗簡字第三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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