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6年度家聲字第276號聲請人乙○○原名 蔡國盛
12弄9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相對人甲○
2-1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2006)象民一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