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3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為 邱福順 ,生母為 李銀足 。因為生父邱福順生前經常酗酒且對家人施暴,也不盡扶養義務,且係入贅生母李銀足,而生父邱福順已於民國73年間死亡,聲請人又與生父方面之親戚已無聯繫,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從母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其從父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經本院定期於96年10月22日調查並命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己及生父、生母之戶籍謄本到院,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日到庭,是其所為主張,即難認定為符合首揭法律規定之要件,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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