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45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正確利息起算日附表(支票提示後未獲付款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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