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訴人 許長清
陳 黃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錦明 、 許鏸心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