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訴人 許長清

黃瓊慧

陳秋燕

王信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錦明許鏸心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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