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告 梁達願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
王顥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