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聲請人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聲請人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