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詠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詠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1月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