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訴人 林宜德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雅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